資料來源及時間


波蘭外交部 2006/8/28

波蘭外交部表示,波蘭已採納歐洲議會第895及896號決議,自2006年8月1日起同意持申根簽證、部分歐洲國家簽證或居留證(含奧地利、比利時、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及瑞典等24國)、瑞士及列支敦士登之居留證之外國人於證件效期內免另申辦簽證過境波蘭,停留期間以5天為限。

持有英國或愛爾蘭簽證或居留證之烏克蘭及白俄羅斯公民以航空器進入波蘭時,亦可免簽證過境停留至多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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